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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9-3 16:28
标题: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税发[2009]80号,2009年4月16日)
      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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