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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准予调整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9-3 16:24
标题: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准予调整扣除
(国税函[2009]313号,2009年6月4日)
        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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