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9-3 16:11
标题: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
(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贴已经同步到 丽人君子的微博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