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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帮忙计算一下企业所得税预交的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9-3 13:29
标题: 谁帮忙计算一下企业所得税预交的计税依据
甲房地产公司2008年开始在乙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A1、A2房产。A1房产于2008年8月起开始预售,2009年10月份完工;A2房产于2009年2月开始预售,2009年未完工。2008年共计取得A1房产预售房款40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5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9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300万元;2009年销售A1房产取得收入2000万元(假定为完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预售A2房产取得预售房款5000万元,A1房产完工开发成本共计40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55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200万元(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5%,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预计毛利率10%.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设不考虑)。
请教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预交的计税依据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9-3 16:46
2008  4000  *预计税率 2009   5000*预计税率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9-3 16:59
08年得按照4000*0.1不能扣除期间费用  预交税金附加           09年可以扣除   刚好09 31号衔接阶段
作者: 阳光季节01    时间: 2012-9-13 23:11
2008应交所得税额=4000*0.1-50-(4000*0.0555)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9-14 11:36
本帖最后由 塞外愚翁 于 2012-9-14 11:38 编辑

2008年,(4000*10%-50-90*60%-300-4000*5.55%-4000*1%)*25%

2009年,【(2000+5000)*10%-55-60*60%-200-7000*5.55%-7000*1%】*25%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9-14 11:37
本帖最后由 塞外愚翁 于 2012-9-14 11:39 编辑

还应该减去当期营业税及附加和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作者: xiaoshijiayou8    时间: 2012-9-14 14:16
学习了
作者: hutucljb    时间: 2012-10-7 20:28
预交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我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3-1-22 16:1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6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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