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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做精装修开发产品的利弊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9-3 13:26
标题: 房地产企业做精装修开发产品的利弊分析
我单位想做精装修产品,但不清楚里面的利与弊,想请教下各位前辈!最好有文字说明的相关资料。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9-4 14:06
房地产精装修房销售时,可以将装修费单独计算成本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9-4 14:08
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交易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技巧:(1)若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将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计证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该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设施,应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取得转让产权合同收入4800万元(包括800万元的装修款),除税金之外允许扣除的项目总额为28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64[4800×5%×(1+3%+7%)]万元,增值额占扣除费用的比率为56.66%[(4800-2800-264)÷(2800+264)=1736÷3064],应纳土地增值税541.20[1736×40%-3064×5%]万元。税款合计805.20[264+541.20]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商品房的产权转让收入改为4000万元,另签订一份800万元的装修合同,收入总额不变,其他条件也不变。则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20[4000×5%×(1+7%+3%)]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32.45% [(4000-2800-220)÷(2800+220)=980÷3020],应纳土地增值税294(980×30%)万元;建筑装修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6.40[800×3%×(1+7%+3%)]万元,税款合计540.40(220+294+26.4)万元。可见,同样的收入和成本,通过筹划可以节约税款264.80(805.20-540.40)万元。同时由于购房价款减少,也为购房者节约了一笔契税。

作者: 897940240    时间: 2012-9-5 20:16
2楼回复得很详细,学习了
作者: 付莉辉    时间: 2012-9-6 10:20
真详细,很有用,学习了!

作者: 蝶舞依然    时间: 2012-9-12 13:48
谢谢分享
作者: 无声的铃    时间: 2012-9-27 16:42
学些中
作者: dengwadengwa    时间: 2012-10-4 16:05
2楼的回复值得学习,只是操作上有点麻烦
作者: ksw_yf    时间: 2012-10-13 17:45
2楼的答复不错,操作中有点麻烦,有的客户只认总价款多少,不想签那么多合同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10-18 14:50
同意楼上的看法
作者: 木林森CXJ    时间: 2012-10-21 13:14
做精装修 可以 把价格卖上去  而且 如果装修公司 要与开发公司 表面不关联 实际上是关联企业  那你们就赚大了   对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的业务费 等 又增加了 扣除金额    是税务筹划的 好例子    可以QQ 21552384 私聊

作者: 绿岛    时间: 2012-10-21 19:15
二楼的回复操作比较麻烦 正规的企业很难实现,要想签装修合同,首先你的营业执照范围内要有这一项业务才行,你核算的公司是集房地产开发与装饰装修两种业务为一体的公司了,账务处理上也要分开。总之操作性很差
作者: 897940240    时间: 2012-10-24 14:17
学习一下
作者: xzx80    时间: 2012-11-20 17:48
 精装房所用家电、家俱,能否作为土增清算成本项目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但是,上述政策也未具体建安费的核算内容。那么,精装房所用的家电、家俱可否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呢?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根据建标[2003]206号规定,只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内容。而精装修所用家电、家俱不构成工程实体,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作者: 春天好    时间: 2012-11-21 11:05
学习了
作者: dlzc    时间: 2012-11-22 12:40
真是学习了。。二楼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者: wsp_1976    时间: 2012-12-13 11:31
柳之 发表于 2012-9-4 14:08
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交易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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