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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会所、售楼处的装修费用的列支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8-27 15:48
标题: 会所、售楼处的装修费用的列支问题
把会所作为售楼处,会所的装修费用和工程施工费用是放在“建筑安装施工费“还是在”公共配套设施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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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8-27 15:57
会所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这些发生的装修和工程施工费用应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8-27 16:29
把会所作为售楼处,理论上是会所的临时用途,按会所(公共配套设施)核算: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按售楼处核算则看其是否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而分别作为自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核算,兼作售楼处的会所如果属于(2)类,则无矛盾。但如果无产权,为业主共有则应该核算在公共配套设施费项下。
在公共配套设施中核算的“会所”等设施,需要核算的内容主要是配套设施建造成本,很多企业将配套设施专门作为一项开发产品核算其成本,然后分摊计入不同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项下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作者: ffmon 时间: 2012-8-27 20:31
学习了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2-8-28 09:41
把会所作为售楼处,财务核算方式应按会所核算,个人认为应有两种核算方式1、看规划时产权归谁所有,如果非营利性的(产权归业主所有),那就要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核算,成本分摊到可售商品房中。2、如果是盈利性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就要单独核算会所成本,和商品房一样分摊成本。
作者: 人在远疆 时间: 2012-8-28 14:0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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