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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配套设施不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撒旦之瞳    时间: 2012-8-25 09:52
标题: 配套设施不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内建有一个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使用,书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适用于无偿赠送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对,但又找不到依据,请大家帮忙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8-25 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8-25 10:22
如果,这个幼儿园在规划阶段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话,那么,就不属于无偿赠送了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8-25 10:24
主要是看这个幼儿园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若是属于开发商的,你又无偿给政府使用,那么,您只要交房产税,如果赠送的话,使用权改变了,你就要交营业税了,视同销售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8-25 12:24
学写了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2-8-25 15:16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2-8-26 05:52
看幼儿园的所有权在规划阶段是否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归开发商所有,无偿赠送时,就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作为公共配套,产权归业主所有,那就不是无偿赠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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