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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8-23 16:11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   索引号: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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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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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泉水在心间    时间: 2014-11-26 10:11
学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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