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8-23 16:11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 索引号: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2-21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贴已经同步到
加米雪的微博
作者:
泉水在心间
时间:
2014-11-26 10:11
学习咯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