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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不在机构所在地房产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8-22 10:42
标题: 房产不在机构所在地房产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应当按房产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依据:1、《关于调整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分工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除市地税局直属局等负责征管的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和实行总机构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外,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律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税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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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8-22 12:37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2-8-22 13:27
学习,谢谢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8-22 14:07
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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