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视为已完工产品进行计税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8-18 22:58
标题: [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视为已完工产品进行计税成本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完工备案手续且未办理会计决算手续,此种情况是否视为已完工产品进行计税成本的结转?

答: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并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河飞雪的微博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8-19 07:13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微笑的月亮    时间: 2012-8-19 14:16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lxcj    时间: 2012-8-19 14:31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应总123    时间: 2014-6-6 21:13
学习学习
作者: wolfe0971show    时间: 2015-7-29 14:35
谢谢,学习了
作者: wolfe0971show    时间: 2015-7-29 15:12
谢谢,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