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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股东垫资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8-6 08:53
标题: 有关股东垫资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某公司是一国企与民营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能正常运营,股东双方又按照对A公司各自所持股比以股东垫资借款的形式借入公司6亿元人民币,
双方股东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于每季末偿还借款利息,利率按8%计算,借款期限为3年,请问?(1)A公司每季度支付给股东双方的借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2)股东双方收到的利息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税费吗?(3)股东双方在收到A公司的利息时给A公司开具的是收据,A公司可以据此入账吗?希望与大家探讨!
该贴已经同步到 丽人君子的微博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8-6 09:14
1、股东双方借款给A公司用,其前提是A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已全部到位。
2、股东双方必须按季度自开或到地税局Dai.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其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股东双方就此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缴纳的税金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3、A公司必须凭股东双方出具的资金占用费发票入账,不能凭收据入账。
4、只要找到一家省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低于8%的案例(很多情况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都会高于8%),又具备了资金占用费发票,A公司以上利息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但是以上借款为非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项目结束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上利息支出不能作为清算扣除项。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8-6 09:34
我在上个回贴忽视了一个问题,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非A公司能提供第二条的相关资料,否则其利息支出只能按贷款本金4000万(注册资本的2倍)去计算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作者: xf0609 时间: 2012-8-6 09:51
好厉害,佩服!
作者: 小Q 时间: 2012-8-6 09:57
学习了
作者: 后海边上 时间: 2012-8-6 10:06
受教了,楼上回帖真牛!
作者: 甜蜜 时间: 2012-8-6 10:25
温故而知新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8-6 10:54
前沿地产 发表于 2012-8-6 10:46 
非融机构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吧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那是指按法规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当然其中5%抵顶了利息支出,这5%还可能比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还要多。我所说的意思是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能在土增清算时据实扣除。
作者: 红剑 时间: 2012-8-6 11:05
ncwdd 发表于 2012-8-6 09:34 
我在上个回贴忽视了一个问题,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
回答的非常全面
作者: 红剑 时间: 2012-8-6 11:05
ncwdd 发表于 2012-8-6 09:14 
1、股东双方借款给A公司用,其前提是A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已全部到位。
2、股东双方必须按季度自开或到 ...
完全同意你的观点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8-6 11:28
学习了
作者: 幸运先生 时间: 2012-8-6 11:51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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