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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7-19 23:21
标题: 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可以包含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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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7-20 07:06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爱的奉献    时间: 2012-7-20 08:41
好................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7-20 09:00
学习了
作者: txx123    时间: 2012-7-20 09:41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8-22 12:13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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