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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售楼处,样板房作为固资处理呢,还是按开发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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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7-17 14:45
标题:
售楼处,样板房作为固资处理呢,还是按开发产品处理?
想请教各位,售楼处,样板房,你们在考虑税收策划时,是把这两部份作为固资处理呢,还是按开发产品处理?请赐教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7-17 16:42
学习。。。。。。。。。。。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7-17 17:50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另:
1、如果是利用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因其本身即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它本身的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基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则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如果利用小区内楼宇外的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核算。完工后,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作者:
chendj7501
时间:
2012-7-18 09:05
GXL6023698 发表于 2012-7-17 17:50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 ...
学习了,谢谢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7-18 09:24
学习了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2-7-18 14:25
学习了,谢谢
作者:
ypx
时间:
2012-7-25 16:20
学习了,谢谢
作者:
等爱的玫瑰
时间:
2013-4-7 17:36
学习了精彩内容。
作者:
zhqwy79
时间:
2013-4-8 14:06
学习了。又明白一点。
作者:
十八楼的海苔
时间:
2014-7-15 09:38
感觉是不同的意见很多,不知道以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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