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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售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无产权),是做销售不动产还是按租赁收入计?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7-17 14:35
标题: 出售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无产权),是做销售不动产还是按租赁收入计?
请教各位,出售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无产权),是做销售不动产还是按租赁收入计?
如作销售不动产:
考虑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对应的成本,即地下人防工程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摊入到地上建筑物了,否则车库对应的成本为0,但同时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就会大大加大
请问关于车库这块大伙有什么好法子尽量少交土地增值税?谢谢

作者: sangbai1023    时间: 2012-7-18 12:06
无产权的车位,不能做为不动产销售,只能做为租赁收入。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2-7-18 15:14
路过,学习
作者: sky11251118    时间: 2012-7-18 15:19
学了习了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2-7-20 10:53
我来学学学习
作者: ssd    时间: 2012-7-20 12:46
实质上是租赁管理
作者: 蕾蕾2011    时间: 2012-7-23 14:41
ssd 发表于 2012-7-20 12:46
实质上是租赁管理

做租赁收入
作者: 阳光季节01    时间: 2012-7-23 23:10
没有产权,怎么销售那?应该是违规销售吧。
作者: sunrain128    时间: 2012-7-24 14:05
个人觉得应该作为租赁,辽宁有文件明确了,但具体实施还得等
作者: 付丽俊    时间: 2012-7-24 15:16
若是开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该怎么办呢?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2-7-24 18:56
无产权,自然按照租赁处理的。70年租赁费。注意合同如何签订,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的啊。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7-25 11:36
按长期租赁处理
作者: 爱魁一声    时间: 2012-7-31 11:32
作租赁比较好,开了发票,红字冲回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2-8-3 09:37
无产权的做租赁,但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时间20年,那超过20年的怎么办?

作者: 小怪    时间: 2012-8-3 17:01
我这的税务叫我们开不动产发票,不按租赁处理。但又没产权
作者: 哈哈人    时间: 2012-8-14 15:34
付丽俊 发表于 2012-7-24 15:16
若是开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该怎么办呢?

如果出售的地下车位,出售年限和土地出让年限同样,应是视同销售行为,不按租赁进行管理,我们这里是不开发票的
作者: 随意123    时间: 2012-8-15 09:02
哈哈人 发表于 2012-8-14 15:34
如果出售的地下车位,出售年限和土地出让年限同样,应是视同销售行为,不按租赁进行管理,我们这里是不开 ...

虚心学习请教
作者: 微笑的月亮    时间: 2012-8-21 13:19
学习了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8-24 11:44
做销售不动产,可减少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
作者: shezha    时间: 2012-8-28 11:19
测算一下交房产税合适还是交土地增值税合适。再操作
作者: 海边人    时间: 2012-9-1 23:41
没产权应该不能做销售的
作者: 海边人    时间: 2012-10-22 22:00
来学习的
作者: 风摇    时间: 2012-10-25 17:03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请问关于地下车库的相关问题:我公司建造的地下车库(是一体的)分两部份一部份为地下人防,一部份为非地下人防,两部份都做为给业主做车库使用,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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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贵房地产公司所述的建造的地下车库(是一体的),无论人防和非人防都给业主做车库使用,都能作为公共配套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但如果非地下人防部份平时只出租,是属于营利性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XX等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帐务处理应根据贵企业对开发成本是否按具体项目或不同成本对象核算来区分。如属公共配套还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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