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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对土地增值税税清算中的开发成本的列支范围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wbh2008    时间: 2008-7-18 15:25
标题: 大家对土地增值税税清算中的开发成本的列支范围如何理解
我在江苏常州,本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搞得风风火火,在清算的过程中关于“开发成本”的扣除问题,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分歧很大:
1、税务机关认为“只有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到的相关项目才可以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作为加计20%的基数)”,即采用下列举法扣除。
2、企业认为”某些费用是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的(如产权分割费用、商品房面积测量费用、工程监理费用等),完全应该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
作为从事清算鉴证的项目负责人来说,我倾向企业的看法,因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公布时间实在是太长了,而且没有根据实际进行修订,如果死搬,回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不可估量。
特此向各位高手、高高手请教,有何妙策,依据由保而来。
作者: wbh2008    时间: 2008-7-18 15:26
标题: 接上
各位若有好的办法,可以直接将办法发至我的邮箱(rzb2006@chinaacc.com)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7-18 15:52
如产权分割费用、商品房面积测量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完全合理合法
作者: 小精灵    时间: 2008-7-18 16:19
这些都是与工程项目息息相关的费用,当然应当列入开发成本里啰
作者: 博古通今    时间: 2008-7-20 16:41
肯定要列入开发成本,摊入房屋成本。
作者: lxb    时间: 2008-7-20 17:05
该死的土地增值税!税务总局也是他妈的胀饭的!!!!!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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