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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颇具争议的“房地产报销实务小结” [打印本页]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2-7-12 17:45
标题: 颇具争议的“房地产报销实务小结”
      原本是不打算把此贴拿出来接砖头的,毕竟现在物价指数上涨的厉害,砖头也得钱买不?免费的笑纳各位友人的砖头,会感觉到不好意思。但应友人匪兵建议还是将此颇具争议的帖子拿了出来,欢迎百家争鸣,百炮来攻。
         因为每个地市的政策理解面和操作面都有差异,而且每个人在财务的感悟也不一;但,各位朋友,如果您看了此贴后,能引发您的一些深层次的思考或者是一笑,那么不管您是赞同的或是不赞同的,是准备采纳或者不采纳,那已经是无关紧要的东西了,我的目的已达到了!
      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日常费用支付及报销主要分为两大类: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开发成本项下间接开发费用与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下的子目是相同的,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报销中也存在着适度的操作空间。
譬如:
      1、企业可自主编写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譬如:(a)划拨××车为工程人员专用车,如此,××车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计入开发间接费,享受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的优惠。(b)公司章程里,聘请老板全家亲属为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费。(c)聘请财务人员、其他经常来项目公司检查的上级机构工作人员会监事会成员,发放津补贴、处理相关费用。其他等等。
      2、同上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洁保安费、福利费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向开发间接费科目分流,同样它也需要炮制一些支撑材料。譬如:(a)某酒店的住宿费或营销会务费等都可以通过制作一些文件,将该笔业务变性为工程预算造价审核会务费、某工程设备招标费等,从而达到列支开发间接费的目的;(b)与物业公司签订有清单报价的服务合同,将项目地的保安保洁列入开发间接费;(C)办公室有一个人编制就可以了,其他人可用工程质量监督员、安全员等编制,将相关工资、福利费支出列入开发间接费。其他等等。

      3、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问题     
      房地产行业牵涉的部门比较广,发生的招待费也比较多。其实只要我们平时定点就餐的酒店的经营范围多一两个就一切OK了。

      譬如说多一项住宿,这个比较好理解。再譬如说多一项经营项目会务经营,这个不好理解,很多会计同仁说这怎么可以,你说饭店留出一间房搞住宿还说得过去,可是它那没会议室啊?朋友们,那我反问你们几句。有什么法律规定会议必须要在会议室开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开会的时候不许吃东西啊(想想人民大会堂的国宴)
      所以,朋友们,如果你们定点的餐馆有会议经营的业务,你就大胆的带着你们全体公司员工在餐桌上开会吧!在那里开会,群众们的积极性高啊。当然,这个也是需要有支撑材料的,如开会人员签到单、会议纪录,什么性质的会议列什么科目。“销售成功经验总结会议”列营销会务费,“工程质量监察会议”列开发间接费得会务费,董事会务费列管理费。
      这个做法行不行?行,因为它是合法的你可以说它不合习俗,但不能不说它不合法。根“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在同时经营餐馆的地方开会”是同一个道理。
      再譬如说,税法规定公司不能给老板私人买车。大家说说看,这话说了根没说一样。
      公司买车产权归公司配置给老板用,既能提折旧还能报销油费修理费抵扣税款。说到这,就有人很愤懑的根我说:你这人,怎么这样啊?规矩全被你破了,整一个财务流氓!。这就要我牵出我要说的第一个观点了。
      潜规则,你懂的。在财务界里混了多年的老鸟们,这财务界的潜规则,你懂的。财务界里潜规则的运用,最后也就形成了就是税法执政上的暧昧和无奈、愤懑和窃笑、 灯红酒绿中的 觥筹交错和罚款、滞纳金里的刀光剑影,以及“几家悲几家欢”的故事。   
      说白了。所谓的潜规则,看你站在什么角度来看了。
      在某些人的眼里,这是无奈的屈辱的规则;在某些人眼里,这是晋升的好机遇;在某些愤青眼里,这是流氓的法则。。。。。。。。在我眼里,它只是一个GAME.
      我在税局也有些朋友,他们说这是流氓法则,说我是阻碍国家强大的四类份子,是不良地产商的帮凶。哈哈,心里偷乐着,这好像不合逻辑啊,好多地方都是“欢迎来开发”“只要来开发,一切好商量”!
      哎,别说我了,继续说说这法则吧。
      走的人多了,就有了路;用的人多了,就有了法则。就算他是流氓法则吧,不过却是合法的流氓法则。许你们“州官”强制性的放火,就不许百姓耍耍赖躲躲“火”啊?其实,国家强大,我和他们的理解不一样,我不认为国家有钱,国家才强大,百姓富了,国才强。毕竟国只是一个虚拟的概念性的东西,而百姓却是实实在在的,是真正的国之根基。房价降下50%行不行?行啊,你国家土地费、税费全免,不就行了。你免啊!税局的朋友哑口了。
      你税法不是不让公司出钱给老板买车嘛?那好,那我就公司自己买再配置给老板用。{:soso_e113:}这就是潜规则的运用,是流氓手段,也是合法的手段。(当然,我并不希望各位看帖的纯洁人士也被我带成了流氓,只是耍耍嘴皮子而已,尽管曾经有位姓王的名人曾经在北京声嘶力竭地大肆宣扬“我是流氓,我怕谁”
      好了,不贫嘴了,我们继续“侃大山”。
      4、另外举个例来说明一个概念性的问题
      某公司在海南省开发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免费承担客户的往返机票及高铁火车票。
      很多会计想当然地认为,这个简单,列营销费用子项下的差旅费啊。
      其实是不对的,按规定应该招待费的。因为客户他不是公司的人所以它不能报差旅费,营销费项下的差旅费是给我们地产公司营销员工报销列支的啊。假如,非公司员工可以报销差旅费的话,那么企业完全可以派人到海口美兰机场去收购使用过的机票。十元一张,买得到的。那么企业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么?
      那又有同志根我说,从海口到三亚,坐高铁便宜啊。我开车去接送的话,油费车耗人力比高铁票价要贵得多啊!同样是把客户接到公司,为什么公司的油费可以报,更加便宜的高铁票就不能报!这不合理!
      哎,说到这,我想阐述的这个概念就出来了。对啊,更加合理的方式就是不能报,因为它不合法;不经济合理的方式可以报,因为它合法
      虽然用车接更贵,但车是公司的资产,所以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高铁票、飞机票都是实名制的,这种发票的就是证明该客户不属于你公司人员的凭据,那么,既然是非公司员工,那么还能报销做税前抵扣么?
      当然不行!因为它不是税法认可的!
      这和上面我说到的到餐馆开会的例子不同,在餐馆开会,它不是法律禁止的,也就是合法的,才是可行的。曾经有个同行很恼火地根我说,那照你这么说。如果这飞机是我公司资产,我就用这飞机只送一个客户,飞机的巨额运营费用也可以报销?!我的回答就是:当然可以。要相信我们的税务人员是执法人员,是讲法的,那么也就是可行的。因为企业是有选择权的,我能吃得起“鱼翅”,你规定我必须要吃“红薯”?哥哥(李嘉诚)就是钱多,你规定他出差不能包机,只准坐牛车?企业是哥哥的,哥哥就是钱多,就是想让它亏,你非得规定它必须要盈利?(那给你承包算了){:soso_e113:}
      侃得够多的了,这个报销小结并不是什么“之乎者也”之流的放之四海的标准,只不过随意侃侃而已,诸君可当之为一笑话,亦是无妨。

      顺便也用一句话来做结束语:会计报销业务中,真实的、合法的才是真理当然,也奉劝大家别去当财务流氓。希望这个社会的法制能不断健全,执行力能根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合理的必然是合法的,合法的必然是合理的。同时也希望民富国强的那一天早点到来!{:soso_e163:}

      


该贴已经同步到 贺雪峰的微博
作者: 丽雅    时间: 2012-7-12 18:58
好文章啊,总结的很好。现实中很多公司都这样在操作哈。
作者: W.X.L    时间: 2012-7-12 20:16
我觉得这才是真正的实务!哈哈
作者: xulei    时间: 2012-7-12 20:45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renxin1080    时间: 2012-7-12 21:45
我是来学习的,越有争议的越有意思。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7-12 22:25
认真学习!!!
作者: 开心的云    时间: 2012-7-12 22:58
渴望学习 发表于 2012-7-12 22:25
认真学习!!!

同意2#的观点。谢谢分享。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7-13 08:22
来自视野论坛yulinshushi的观点
税务不是会计,税务是计算题。会计上你白条都可以入账,客观性、实质生于形式等原则,只要你的优惠政策有公司决议,操作手续齐全 ,客户往返的机票做为销售费用 入账,会计准则没有任何意见。但是税法不一定承认呀,税务局说税法不承认不是说你不能入账,只是不允许你作为合法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税额之前扣除罢了,汇算清缴的时候你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财务人员要分清楚会计思维和税务思维!
业务部门经常干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比如不少房地产公司有买房送契税的事,有的营销部门为了销售(合同)价格不低于公司所谓的底价,或者为了销售价格看上去美点,不是扣减价格,而是代业主支付,这衍生出多少劳民伤财的麻烦事来!
wanghaili00 的回复
写的太好了。道理讲出来只要对会计核算有常识的人都非常理解,执行中的困难也是难免的,如果可以讲纳税调整项目直接放在各执行部门的绩效考核之中,用于抵减他们的奖金计提基数,我想他们一定会想得很通的,重在沟通。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7-13 08:23
jane_sii的回复
1、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操作中需要会计人员费多少口舌才能打动那些经办人?!
2、财务部在企业其他部门中,工资往往是最低的。凭什么拿最低的工资为公司做这些费力不讨好的事呢?

而且,这些不太能以制度的形式公布出来,往往是需要财务人员的左解释右解释。

其实,会计人员都是很勤奋的,很先知的,对政策的把握也是有度的,但是,那些领导呢,他们重视吗?他们重视的只有销售,销售,销售!
以上回复来自http://bbs.esnai.com/thread-4815399-1-1.html,也是贺老师在视野的这篇帖子


作者: mary478    时间: 2012-7-13 08:31
认真学习

作者: hupocuan    时间: 2012-7-13 08:37
会计报销业务中,真实的、合法的才是真理

作者: 自由自在    时间: 2012-7-13 09:03
认真学习了,让人思考,举一反三,期待论坛上多出现这样的贴子!谢谢楼主!
作者: 蓝米奇    时间: 2012-7-13 09:06
这些真实合法的报销是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 雨中景    时间: 2012-7-13 09:15
谢谢楼主的分享,学习了

作者: aleny888    时间: 2012-7-13 09:20
真的是很好的实务经验,是什么把我们财务人都逼成这样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这样好的歪点子,可能会把财务沤出血泪,大家有木有?
作者: maxxxx    时间: 2012-7-13 09:31
LZ是高手,希望能发掘更多的招数,携手共进呀,
作者: 明月新    时间: 2012-7-13 09:40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小肉丸子    时间: 2012-7-13 09:44
就喜欢这种说实话的帖子
作者: 不闻不问    时间: 2012-7-13 09:53
受益非浅,虽然不是完全认同,但是许多点是可以借鉴的,但是财务上真得值得这么做吗?
作者: 顾海琳    时间: 2012-7-13 10:04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7-13 11:02
有三亚项目的不,想换工作了
作者: blue_sunset    时间: 2012-7-13 11:54
工作过的几个公司都或多或少的这样做,本人也深有体会,合理避税、合法避税或者税务筹划都是在既定规则范围内的灵活运用,法律也是支持的,前提是要有充分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合同等做支撑!
作者: wddwlx    时间: 2012-7-13 12:42
学习了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7-13 13:45
先回复,下载了回家看
作者: yy2988    时间: 2012-7-13 13:59
楼主说的非常好,非常有道理,希望财务同仁都能好好看看,好好学学。严重支持楼主。
作者: 桂花仙子    时间: 2012-7-13 14:11
这是真正的实务
作者: 小小会    时间: 2012-7-13 15:22
这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虽然我混世真是乳臭未干,但是能以这种方式来指导工作的肯定是个经验丰富的CFO,老板喜欢这样的人才,这样的做法使很多实质不合适的行为穿上合法的外衣~学习了,真的膜拜了!
作者: 落花生无相    时间: 2012-7-13 15:29
很好的办法
作者: 一片柠檬草    时间: 2012-7-13 16:17
贺老师和匪兵都总结得好
作者: 拒绝融化的冰    时间: 2012-7-13 16:26
经典加实在,这个帖子让我不得不严肃的手工回复
作者: sangbai1023    时间: 2012-7-13 16:47
说的很合理,是有些可以通融的地方让财务人员去做
作者: apple-zsj    时间: 2012-7-13 16:48
这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虽然我混世真是乳臭未干,但是能以这种方式来指导工作的肯定是个经验丰富的CFO,老板喜欢这样的人才,这样的做法使很多实质不合适的行为穿上合法的外衣~学习了,真的膜拜了!

作者: gxbshg    时间: 2012-7-13 21:55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2-7-14 10:42
希望这样的帖子越来越多,呵呵
作者: xpzzh    时间: 2012-7-14 13:19
好,很多公司都在这么做,还有一些没有总结出来
作者: 小耳垂、    时间: 2012-7-14 16:04
很好,总算学到点“实务”了
作者: snowang    时间: 2012-7-14 16:25
很真实,很多公司就是这样办的,嘿嘿
作者: xulei    时间: 2012-7-14 21:36
真的是要灵活运用!
作者: 后海边上    时间: 2012-7-16 09:21
财务是个真实的谎言!楼主有悟性!
作者: zhdl    时间: 2012-7-16 10:08
顶一下
作者: 酸狐狸    时间: 2012-7-16 11:13
认真学习
作者: 静倚轩窗    时间: 2012-7-16 12:15
今日总算见到楼主的庐山真面目了。
作者: fhjt2010    时间: 2012-7-16 15:23
非常不错的经验之谈啊,受益匪浅,谢谢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7-17 11:51
会计善于变通,领导善于沟通,其他部门融通,通路才会畅通。贺先生最有才!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7-17 14:29
顶一下,高手!!!!!!!
作者: 关中鱼夫    时间: 2012-7-17 17:25
希望多一些这样的会计实务帖!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2-7-18 11:25
不错的文章,赞
作者: dexterdufe    时间: 2012-7-18 16:13
学习到了,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作者: 鸿屹2010    时间: 2012-7-18 16:30
楼主太有财啦.
作者: wang0501ying    时间: 2012-7-19 09:47
认真学习一下.
作者: 红剑    时间: 2012-7-19 10:40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2-7-13 08:23
jane_sii的回复
1、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操作中需要会计人员费多少口舌才能打动那些经办人?!
2、 ...

真是说到我心里了
作者: 网事如烟    时间: 2012-7-19 11:52
总结的不错,学习了,谢谢
作者: 田心    时间: 2012-7-19 11:58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无语紫丁香    时间: 2012-7-19 19:11
这里有高手,学学习了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7-19 21:32
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只有是不断学习的人,才是一个不可估量的人!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2-7-20 10:09
呵呵,写出了会计的思维,但现在国地税的公务员老爷们不是这么看的,他们现在看重的是自己的任务,业绩。。。。。。。。。。
作者: wqming    时间: 2012-7-20 10:47
很的实用性呀
作者: giraffe    时间: 2012-7-20 11:27
合法大于合情合理,是我国特色
作者: 522606046    时间: 2012-7-20 14:46
还好没有讲太多灰色的,不然会学坏了
作者: 云儿飘    时间: 2012-7-20 15:32
很有道理,善于变通
作者: 376713947    时间: 2012-7-20 15:55
写得好,只得学习!
作者: shun_mail    时间: 2012-7-20 16:04
不错,写得真好,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建筑干部    时间: 2012-7-24 11:15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作者: kjren    时间: 2012-7-24 13:54
比书上说的好,呵呵……
作者: 章会计    时间: 2012-7-25 14:26
合理的必然是合法的,合法的必然是合理的

作者: 小Y    时间: 2012-7-25 14:28
认真学习。这才是实务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2-7-25 16:02
可以参考,呵呵
作者: ypx    时间: 2012-7-25 18:14
谢谢楼主,学习了
作者: 关中鱼夫    时间: 2012-7-26 15:22
希望多些这样实用的经验贴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2-7-27 14:44
现收、后学
作者: claw    时间: 2012-7-27 16:40
向楼主学习学习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7-28 09:51
许多公司在支付及报销的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就是这样做的。
财务匪兵说的对。会计做账与税收既有关联,又不能混为一谈。很多财务会计就不能合理区分,如会计做账就按按税法的规定,反倒不按会计准则了。
作者: wytxx521    时间: 2012-7-28 16:00
对,执行中,反而企业内部会有障碍了,填个报销单有些都费力的很。不过这思路的确实用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7-29 11:24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与鑫齐舞    时间: 2012-7-31 09:08
说得太实在了!!!!!!!
作者: 经适房    时间: 2012-8-1 13:28
写的好,税务最烦。
作者: 天天向上    时间: 2012-8-1 15:11
很实用的帖子   实际操作中需要公司有关部门的配合    需要制度和合同等的支撑
作者: 家乐    时间: 2012-8-2 16:01
总结的真好,实际,不说套话。
作者: 7869    时间: 2012-8-2 17:50
谢谢楼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 昨日含香行    时间: 2012-8-2 18:32
学习了 受教了
作者: 深综指    时间: 2012-8-3 08:42
如有自己的建筑公司,这样做不可取,这样做会增加预交所得税(交了在退回来就难了)
作者: 伏龙    时间: 2012-8-4 14:56
学习下 谢谢分享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7951-1-1.html
作者: 古古双    时间: 2012-8-6 20:48
楼主写的太好了,重点是在于一种思维的开拓,什么样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 baapswc    时间: 2012-8-7 10:13
学习学习!
作者: 微笑的风筝    时间: 2012-8-7 11:03
好文章······
作者: 晨起辰落    时间: 2012-8-9 09:31
好贴子当然不能抛砖。
估计楼主也只能是思想流氓一下而已,你把它当一个GAME,税务局的人可不陪你玩。
作者: zhenleia    时间: 2012-8-9 10:41
非常感谢楼主的分享,希望论坛多一点这类的讨论分享帖,不要全部都是需要付费下载的资料。没看到完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就要人付款,实在是霸王条款。
作者: gwj9876    时间: 2012-8-13 00:14
学几手啦,很有实战性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8-13 10:47
学习。。。。。。。。。
作者: 阿谋    时间: 2012-8-13 13:51
已经有建议公司按此操作,之前没考虑到这般周全,非常感谢。
作者: 小Q    时间: 2012-8-17 11:28
这是我在此看到最有价值的帖子了!我是房会新手,很多问题不知能否赐教?
作者: 梁山伯    时间: 2012-8-17 15:16
好,顶
作者: fui2000    时间: 2012-8-17 16:15
楼主太牛了!
作者: pinglumiao    时间: 2012-9-2 13:37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黑裹俏candy    时间: 2012-9-3 10:12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作者: 紫云剑主    时间: 2012-11-2 20:05
这才是实际的东东
作者: zhuhaiyang    时间: 2013-5-4 21:40
谢谢,楼主!
作者: 大师兄    时间: 2013-8-17 13:04
不错。早日实现民富国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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