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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税企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爱的奉献    时间: 2012-7-8 12:01
标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税企争议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税企争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15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目前,房地产企业从取得土地建造房屋到销售并交付房屋、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整个流程的时间跨度较长(一到数年);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分户通常在最后。

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具体含义,关系到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

以房屋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标志,
以房屋实际交付为标志或以房屋交付并为业主办理了房屋/土地证书为标志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7-8 17:44
路过看看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2-7-9 05:26
各地的政策不一样的,有的按交房时产权转移,有的按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具体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7-9 08:52
同意楼上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7-9 09:12
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标志.
因为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就要交相关的营业税等税金,就是说房屋已销售了,对应的土地面积就不用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了.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7-9 15:25
发生   终结各地都或不一样!!!!!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7-9 15:26
有时地税还是麻企业!!!!!!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7-9 15:27
企业应力争少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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