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营销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杯中水_amy    时间: 2012-7-7 09:37
标题: 关于营销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个人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如果个人所属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以该个人的名义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营销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



该贴已经同步到 杯中水_amy的微博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7-7 11:58
个人需要去地税Dai.开发票的。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2-7-7 22:05
路过,看看
作者: sunajun    时间: 2012-7-8 09:42
很多税务局不给个人
Dai.开的
作者: wpxi    时间: 2012-7-8 13:22
路过看看
作者: 杯中水_amy    时间: 2012-7-9 09:43
tienan2002 发表于 2012-7-7 11:58
个人需要去地税Dai.开发票的。

地税可以为个人Dai.开具“营销策划”发票,此费用可以作为营销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吗?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