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来看几个案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为财保、人保,以及邮电局分立为邮政、电信等分立改组业务均未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原因是公司分立涉及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什么呢?究其本质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同时转移,并非“转让”也并非“出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也不属于有偿转让土地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范畴。
所以,我个人觉得,建行、邮电能用的政策,我们应该都是能用的,并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而且在完善这个CASE的过程中,通过资料的查找以及印证,我发现:我原本设计的案例,还是有瑕疵的。在初始案例的设计中,我原本我以为契税是要交的,而现在看来,只要是分立业务是成立的。那么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同仁,你们的回帖是我不断改进和晚上的动力,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