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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扣除中房地产其他费用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7-2 17:26
标题: 土地增值税扣除中房地产其他费用扣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费用+开发成本)*10%扣除。这个有下限吗?也就是说实际发生的三费合计低于(土地费用+开发成本)*10%的情况下,是不是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
例:1、土地费用100万元,2开发成本1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按(1+2)*10%=20万元,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只有15万元,是不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扣除15万元?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7-2 18:27
就是按(土地费用+开发成本)*10%扣除的,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这只是在清算表上计算增值额使用的,不牵涉会计账务。后面还有20%加计扣除也是这样的。

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2-7-2 19:12
同意2楼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7-2 21:29
学习学习
作者: 黄尚练    时间: 2012-7-3 09:12
同意,谢谢楼主
作者: master314    时间: 2012-7-3 09:33
同意2楼,没有下限的说法,如果有的话应该明文规定的
作者: xcwrm    时间: 2012-7-3 09:34
学习了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7-3 12:28
同意2楼的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7-3 13:53
学习中一起成长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7-3 17:24
好的,谢谢楼上的几位?
作者: szjcdm    时间: 2014-12-2 09:21
辽政办发【1995】24是否还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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