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外地发票的咨询 [打印本页]

作者: sharling5400    时间: 2008-7-17 17:20
标题: 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外地发票的咨询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以上两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仅有些疑惑


我公司工程在苏州,工程总承包商机构所在地为杭州,但是他们每次给我们的发票都是在苏州地税局Dai.开的,那么,他就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了。。如果他们给我杭州的发票,我能不能收?
作者: lxb    时间: 2008-7-17 22:29
不能 :D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0-10-26 21:28
不能,必须是所属地的发票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0-27 09:02
应该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Dai.开建安发票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