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相关问题的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凤凰涅槃
时间:
2012-6-25 16:31
标题: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相关问题的解释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关于此条不是很明白,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也必须要提供借款合同吗?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A企业借给B企业1000万,那么A企业就必须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否有借款合同,也不管AB企业之间是何关系”
该贴已经同步到
凤凰涅槃的微博
作者:
黄尚练
时间:
2012-6-26 08:38
谢谢楼主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