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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打印本页]
作者: 善德 时间: 2012-6-21 10:33
标题: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2012-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6-21 17:07
学习了
作者: 用户名网银 时间: 2012-6-24 13:11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融科 时间: 2012-6-25 10:57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zhang.lei 时间: 2012-6-29 08:51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2691-1-1.html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2-6-29 08:55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作者: 雪山之莲 时间: 2012-7-2 10:49
学习了
作者: xulei 时间: 2012-7-11 21:48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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