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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停车场所和售楼处成本结转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武汉-狂人    时间: 2012-6-19 14:05
标题: 房地产企业停车场所和售楼处成本结转的问题
【问】我公司利用地下基础建的地下库,销售许可证上为不可售面积,无产权成本。是否可以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售楼处属于临时建筑以后要拆除,此处的售楼处成本是否也可以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如何处理的?   【解答】根据大地税函[2008]188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你公司车库部分成本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临时建筑售楼处的成本应列入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属于开发间接费。你公司应按成本对象,区分开发产品是否已完工,对上述所发生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按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工程成本并据此结转扣除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作者: 飞羽    时间: 2012-6-19 14:23
学习了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6-19 15:18
学习回复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6-19 15:25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渔舟唱晚    时间: 2012-6-19 17:51
确实不错!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6-20 11:35
学习中
作者: rui5650363    时间: 2012-6-20 14:16
这个没说清楚,我的理解是地下车库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开发成本,并按可售面积分摊至房屋成本中,但地下车位如果将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车位按转让房地产非普通住宅计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可扣
作者: 樱花盛开    时间: 2012-7-31 18:03
学习学习~~~
作者: 网事如烟    时间: 2012-8-13 15:36
讲解的很清楚,学习了。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1-30 14:12
学习了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1-30 14:56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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