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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住宅收取的诚意金是否应该按收入预征税收?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2012    时间: 2012-5-21 21:34
标题: 销售住宅收取的诚意金是否应该按收入预征税收?
请问,如果收取的客户的诚意金应该是‘其他应付款’还是‘预收账款’?是否应该按预收款预征企业所税税及土地增值税?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5-22 09:06
我也想知道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5-22 09:10
诚意金是取得预售证前收到的款项,因为该款项没有约束条件,一般不作为预售账款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5-22 09:49
我认为应该进其他应付款
作者: blue_sunset    时间: 2012-5-22 10:23
诚意金、认筹金等应入其他应付款,不需征税
作者: ken75    时间: 2012-5-22 10:42
哦,进其他应付款呀,学习了
作者: 露珠儿    时间: 2012-5-22 10:44
个人认为计入其他应付款,但是税局要求预缴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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