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将开发产品转成自用或出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5-14 10:08
标题: 将开发产品转成自用或出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将开发产品转成自用或出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发生产权转移而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开发的房产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房屋初始登记,然后划入固定资产自用,这类房产是否算作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其产权不可能发生转移,只不过由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房产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5-14 10:24
感谢分享。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5-14 11:41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5-14 12:25
又明白了一些道理!!!!!
作者: notmyself 时间: 2012-5-14 15:13
谢谢LZ分享
作者: 甜蜜 时间: 2012-5-14 15:48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5-15 08:18
感谢楼主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15 09:04
感谢分享
作者: 凤凰涅槃 时间: 2012-5-15 10:49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wpxi 时间: 2012-6-6 22:52
正在琢磨这事
作者: huangningoo 时间: 2013-8-27 17:29
是的地区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