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买别墅送地下室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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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5-10 13:35
标题:
买别墅送地下室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
公司出售别墅,底层有地下室,在合同里约定地下面积多少平米,不计入产权面积,然后每份合同里都有一句话是对其他业主拥有地下室使用权没有异议。
请问这样的合同以后会有税务风险么 ?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5-10 13:52
不要写的好 别墅有地下室不是很正常的事情么 难道不是独栋别墅啊 还要其他业主的什么无意义 我认为多此一举 就比如我们卖的房子 广告会打买80方送20方一样的道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5-10 13:57
营业税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个人认为这种销售方式属于变相的降价,性质和房地产公司卖房送车位是一样的,实质是降价销售,是一种促销手段。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无偿赠送”,前提是无偿,开发商不会无缘无故赠送车位或者地下室给业主,赠送是有前提的,也不是无偿的。
所得税方面,875号文已经明确了,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本人理解无偿赠送与捐赠同意。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5-10 14:26
学习下站长的,实操中不体现敏感或易被人抓住毛病的字眼(合同、宣传册子等)
作者:
shezha
时间:
2012-5-11 15:14
在发票中把地下室的面积体现出来,价格平摊,或者地下室价格为0也可以。这个比较合理,
作者:
谢镇
时间:
2012-5-12 17:02
顶楼上的!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2-5-15 14:35
要在合同和发票上体现出地下室吗?
作者:
604683056
时间:
2012-5-15 18:38
出售别墅底层送地下室,层高不超过2.2米,一般不属于产权面积,业主使用没有问题。不计入产权的面积实际是公共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拥有。但是今后如果遇到拆迁、出售、继承、抵押等情况时,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产生纠纷。
作者:
百隆实业
时间:
2012-5-15 20:25
顶一下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16 10:38
同意楼上
作者:
zhangxia0513
时间:
2012-5-23 13:38
学习学习
作者:
mary0451
时间:
2012-6-5 20:58
如果车库能办理产权,发票和合同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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