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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2012年第15号公告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5-9 09:56
标题: 关于2012年第15号公告的疑问?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中: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请问:各位前辈们,房产公司这个筹办期是如何界定的?是按营业执照领出之日算结束?还是按取得第一笔预收收入算结束?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5-9 10:09
筹建期目前尚无定论,有说是营业执照领取,有说是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前业务招待费在筹建期是不能扣除的,要全额调增,所以一般就以营业执照领取日作为筹建期的结束,现在按照15号公告,显然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作为筹建期结束更为有利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5-9 10:09
房地产项目公司前期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金额都不小
作者: 海浪花    时间: 2012-5-9 11:19
确实。施工许可证还没拿到已经有上百万的业务招待费用了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5-9 12:57
开发公司从筹建到收到第一笔预收款,中间可能有几年的时间,把这几年都算作筹建期是不合理的,我个人认为,以开发公司拍到地且项目立项获得批准的时间作为筹建期结束的时间。
作者: 黄尚练    时间: 2012-5-9 12:57
应该不是收入来确定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2-5-9 13:54
我想应该是营业执照取得时间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9 14:24
如果按营业执照取得时间来确定筹建期,显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很不公平。
作者: 海浪花    时间: 2012-5-9 14:55
海浪花 发表于 2012-5-9 11:19
确实。施工许可证还没拿到已经有上百万的业务招待费用了

因为拆迁一直谈不拢,所以后续工作根本无法做。只能是筹建期,不然所得税清算就惨了
作者: 凤凰涅槃    时间: 2012-5-9 15:02
根据自己有利的方式跟税局协商呗
作者: southcloud123    时间: 2012-5-9 15:40
韩冰冰 发表于 2012-5-9 14:24
如果按营业执照取得时间来确定筹建期,显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很不公平。

很赞同。前期的招待费用确实不少,并且项目迟迟批不下来,一拖就是一年多。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5-9 16:33
15号公告有新的做法了么,值得一看呀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5-9 16:55
我怎么看15公告没有提及关于筹办费的界定问题呀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5-9 20:10
总局无确切文件表述筹建期,各地政策不一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5-9 20:16
、、、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5-10 09:25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2-5-9 10:09
筹建期目前尚无定论,有说是营业执照领取,有说是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前业务招待费在筹建期是不能扣除的 ...

如果按版主所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界线,对房产公司来说是个好消息!那请问版主: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处理呢,年度汇算清缴已调增。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5-10 09:28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2-5-9 15:02
根据自己有利的方式跟税局协商呗

如何界定筹建期,来扣除业务招待费,个人觉得税局方面是垄断性的。他们说是以哪个点就是哪个点。才不会考虑房产公司前期业务招待发生额之大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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