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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2年第15号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5-9 09:51
标题: 201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为办理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作者: 枫未眠    时间: 2012-5-9 10:31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杨杨1    时间: 2012-5-9 10:49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9 14:25
仔细看了,但最关注的还是对咱们房地产企业最有影响的第五条。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5-9 15:23
谢谢分享
作者: notmyself    时间: 2012-5-9 15:30
谢谢LZ分享
作者: ck63    时间: 2012-5-9 15:37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凤凰涅槃    时间: 2012-5-9 15:37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southcloud123    时间: 2012-5-9 15:45
谢谢楼主!这个发布的太及时了,正在清算2011年的所得税,这几天还在为招待费的扣除困扰着呢。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5-9 17:22
我好久没更新知识了,学习啦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5-9 20:07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5-9 21:50
学习了!!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2-5-10 09:32
大家觉得这个第五条:筹建期对于房产公司来说:是以哪个点为界线,我另外有个贴里的几位前辈说是以营业执照领取日,银河版主说可以考虑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作为筹建期结束更为有利。大家认为呢?

作者: 伽蓝雨    时间: 2012-5-17 13:43
求指教:筹办期是指什么期间啊?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5-20 11:58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5-20 19:07
学习学习,不错的东西。
作者: hebellc    时间: 2012-5-20 22:21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5-20 23:23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5-22 17:56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作者: 604683056    时间: 2012-5-22 18:20
燕岛秋湖 发表于 2012-5-9 20:07
先回复,再学习

很不错,可看看。用得上
作者: zhdl    时间: 2012-9-2 15:12
很多人还没看过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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