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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入账。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2-5-2 10:02
标题: 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入账。
绿化工程,合同上约定了苗圃金额与劳务金额。施工方分别开具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
这项业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上的混合销售行为。
施工方应该是不需要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但是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入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2 11:00
我认为应该是景观绿化工程吧,以增值税发票入成本没有问题的。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5-2 11:21
全额建安发票!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2-5-2 13:54
求明确的条例规定。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5-2 18:13
按征管严密性来说,应全额建安发票。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2-5-3 09:19
乙方不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这部分税款为什么要转移到甲方身上?
求明确的条纹。
作者: ftfang    时间: 2012-6-28 21:03
中国税网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无论建设方、施工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如何结算,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建设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有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及施工方因无法取得“甲供材料”发票入成本从而加重施工企业所得税负担。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结算、帐务处理,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




作者: sophy1998    时间: 2013-6-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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