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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料发票入帐的困境与争议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2-4-21 19:38
标题: 甲供料发票入帐的困境与争议处理
甲供料发票入帐的困境与争议处理: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法》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合法、非法收入,不是税务部门管辖范围。

2、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
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3、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
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0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
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
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强调建筑资质,否则全部交营业税。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4-21 19:40
向楼主学习!!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21 19:45
不出以外,今天楼主把要发的帖子发完后,收币在600以上应该的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21 19:45
不出以外=不出意外
作者: rzwood    时间: 2012-4-22 08:52
关注一下下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4-22 15:42
期待学习,谢谢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12-4-22 16:30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ccgksw    时间: 2012-4-22 21:33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wangyang1109    时间: 2012-4-22 21:39
学习啦!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4-23 08:46
认真的学习了
作者: 392585011    时间: 2012-4-23 10:29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2-4-23 10:51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2-4-23 10:53
1元钱就好了

作者: zhdl    时间: 2012-4-23 11:20
学习了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4-23 14:58
好资料!!!!!!!!!
作者: 香奈尔    时间: 2012-4-23 15:22
学习一下,给个机会吧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4-23 16:48
学习一下
作者: zhp298    时间: 2012-4-24 06:06
真的不错,学习
作者: 新兰    时间: 2012-4-24 09:06
对于房地产会计这确实是个很伤脑筋的问题
作者: 山谷佳人    时间: 2012-4-24 09:32

作者: 红剑    时间: 2012-4-24 10:50
内容很好,需要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王邓王邓    时间: 2012-4-24 11:01
甲供材问题
作者: wangziyan    时间: 2012-4-24 20:43
想参考一下
作者: the_swallow    时间: 2012-4-24 21:16
学习学习哈
作者: yxtx    时间: 2012-4-25 01:13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xky135    时间: 2012-4-25 09:27
学习学习
作者: xky135    时间: 2012-4-25 09:31
学习学习
作者: 燃烧的毛毛虫    时间: 2012-4-25 10:38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燃烧的毛毛虫    时间: 2012-4-25 10:59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作者: 怡怡    时间: 2012-4-25 11:08
前一段时间在论坛里看见过一个有关甲供材的贴子挺好的,但是现在找不到了
作者: lq323cn    时间: 2012-4-25 11:42
分析的有理有据~~~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2-4-25 12:37
整理的非常好。
作者: fangzimeng    时间: 2012-4-25 14:09
学习学习,多多参考
作者: yy有形    时间: 2012-4-25 16:39
学习了  
作者: yy有形    时间: 2012-4-25 16:39
认真学习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4-26 07:44
学习啦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2-4-26 09:14
学习了
作者: 老大不小会计    时间: 2012-4-26 09:45
很想学习了解
作者: 蔡银凤    时间: 2012-4-26 09:50
辛苦你了,学习下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4-26 11:12
温故而知新
作者: 黄尚练    时间: 2012-4-26 13:13
红剑 发表于 2012-4-24 10:50
内容很好,需要好好学习一下

我怎么什么都看不到啊
作者: 纪若愚2010    时间: 2012-4-26 15:00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纪若愚2010    时间: 2012-4-26 15:01
又是不出意外,要花钱买,先收藏吧!

作者: 伽特尔    时间: 2012-4-26 16:32
分析的方面很多,学习中;只是目前对于开发商而言,关于甲供材或甲控材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说法,就是看实际发票开给谁,如开给施工企业,开发商只是监控---所谓“甲控材”,施工企业正常入账,正常计缴税款,开发商没有这方面的涉税问题;如果发票开给开发商,开发商作为开发成本入账,而施工企业只按施工合同其他部分入账,并计缴税款,我说的对吗(理论不深,全是大白话,见谅)。希望指正(QQ号:806137504)。
作者: 岁月静好    时间: 2012-4-26 18:34
什么争议呢
作者: tomato蛋    时间: 2012-4-27 10:40
好,学习学习
作者: cuidan_1982    时间: 2012-4-27 12:57
感谢楼主
作者: chaoer2000    时间: 2012-4-27 14:44
学习学习
作者: shooter_zh    时间: 2012-4-27 16:42
疑问,待解答
作者: yanyanliunan    时间: 2012-4-28 09:57
想看看
作者: yanyanliunan    时间: 2012-4-28 09:58
想看看后面的内容。。。谢谢楼主了
作者: yanyanliunan    时间: 2012-4-28 09:58
想看看隐藏的具体内容。。谢谢楼主的无私奉献精神。。
作者: yanyanliunan    时间: 2012-4-28 09:59
谢谢楼主了。。。学习中
作者: 梦回千年    时间: 2012-4-28 11:17
jiagongcai
作者: zklclzh    时间: 2012-4-28 11:45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等爱的玫瑰    时间: 2012-4-29 11:15
回复后学习新的知识点。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4-29 11:42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HZG2425    时间: 2012-5-1 15:40
学习学习!
作者: nthzy    时间: 2012-5-2 08:06
回复学习
作者: huangjun    时间: 2012-5-2 10:59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huangjun    时间: 2012-5-2 11:11
用了10多个币,居然没下载下来,郁闷!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5-2 11:33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时宏波    时间: 2012-5-2 16:07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chenwuhen    时间: 2012-5-2 18:55
好东西自然要看看
作者: 听涛    时间: 2012-5-2 23:08
谢谢,正好在关注这快
作者: 福睿    时间: 2012-5-3 00:00
继续看看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5-3 08:00
楼主辛苦了
作者: 凤凰涅槃    时间: 2012-5-3 09:21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一季的芬芳    时间: 2012-5-3 17:02

作者: 一季的芬芳    时间: 2012-5-3 17:03
补充一下,好贵啊
作者: 朱壹唐    时间: 2012-5-3 17:14
111111111111
作者: hupin    时间: 2012-5-3 20:22
甲供材的营业税是得好好琢磨
作者: 旮旯旭    时间: 2012-5-3 21:53
我也觉得
作者: 林木森    时间: 2012-5-5 14:19
现在正遇到学习学习:
作者: 墨菲    时间: 2012-5-5 20:37
楼主很专业,写得很好!
作者: 南山悠菊    时间: 2012-5-5 21:51
学习甲供材处理方法
作者: Elvayinli    时间: 2012-5-6 14:54
想看下去啊!
作者: kaizen2008    时间: 2012-5-7 12:08
甲供材料是一个难题
作者: 乐乐天    时间: 2012-5-7 12:21
这是一个争论的话题。
作者: willyu    时间: 2012-5-7 12:28
学习,学习
作者: luxiuyuan    时间: 2012-5-7 14:37
这个想学习学习
作者: 天下一游    时间: 2012-5-7 21:42
甲供材料处理有技术,学学
作者: 橄榄油    时间: 2012-5-15 10:28
好好了解
作者: love向日葵    时间: 2012-6-27 11:36
谢谢楼主的奉献~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7-3 15:31
学习一下。不错
作者: yellow_bird    时间: 2012-7-3 21:16
谢谢分享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7-17 11:48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蜗小牛    时间: 2012-8-29 11:52
呵呵,谢谢

作者: 青青子吟qq    时间: 2012-8-29 18:29
学习学习

作者: yt215    时间: 2012-8-29 19:43
学习吧
作者: 博古通今    时间: 2012-10-6 08:00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btz03    时间: 2012-10-8 13:31
非常受益
作者: ffmon    时间: 2013-1-12 11:27
学也曾学习
作者: 红亮    时间: 2013-1-12 11:45
写的不错,提出表扬加分!
作者: 食人妖精    时间: 2013-8-8 11:06
好文章,学习下。
作者: 小微    时间: 2015-2-16 15:55
很全,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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