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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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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言声
时间:
2012-4-12 17:13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之前,在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招投标等环节要发生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此时由于没有任何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能列支业务招待费,又不能延续补扣。本人认为不合理,不知有无解决办法,请指教。
作者:
阿土伯1982
时间:
2012-4-12 22:25
各地情况不一样,有些地方规定预售前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累计至取得预售当年一并抵扣的。要是不能抵扣的话,对单项目运作的公司会比较亏。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4-13 08:02
各地情况不同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4-13 08:40
阿土伯1982 发表于 2012-4-12 22:25
各地情况不一样,有些地方规定预售前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累计至取得预售当年一并抵扣的。要是不能抵扣的话,对 ...
同意此观点
作者:
言声
时间:
2012-4-13 09:22
确实各地情况不一样,上海可以,江苏不可以
作者:
王邓王邓
时间:
2012-4-28 14:07
作者:
fhjt2010
时间:
2012-6-21 10:4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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