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提高了 |
| 2008-07-04 |
| 浙江省劳动部门出台政策,要求省内企业必须向员工发放 “高温费”,最低标准为每月110元,最高160元。 高温费每人每月110-160元 浙江省劳动部门昨天下发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不但规定了浙江企业在高温时段要减少作业,还规定了企业每个月都要给职工发“夏季清凉饮料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高温费。从上个月起发,要连续发4个月。 “高温费”的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一般工作人员110元。上一次调整,是在3年前。这个标准比原标准分别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但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时段企业自己决定 《通知》还规定,企业要适当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要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般中午12点左右都是 ‘高温时段’”,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高温时段,要由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调整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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