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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一个项目无法分期可否以整个项目做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打印本页]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6:59
标题: 如果一个项目无法分期可否以整个项目做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一个项目无法分期可否以整个项目做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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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2-4-6 17:02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6条.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7:05
天上人间路 发表于 2012-4-6 17:02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6条.

谢谢,可是那都是原则性的.我们各个期都夹杂在一起.没法分清成本.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6 19:30
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做不到的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4-6 23:21
既然是原则性的,就更不应该违反,不是一句分布清楚就可以过关的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4-7 08:02
国税发【2009】31号文严格遵守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4-7 09:01
要分清的,这对企业有利。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2-4-7 10:07
最好做到你清楚,税务局的不清楚。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4-7 11:25
学习一下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8 08:17
tienan2002 发表于 2012-4-6 23:21
既然是原则性的,就更不应该违反,不是一句分布清楚就可以过关的

呵呵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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