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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地下车位及售楼部建设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6:45
标题: 房地产地下车位及售楼部建设问题
根据大地税函[2008]188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你公司车库部分成本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临时建筑售楼处的成本应列入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属于开发间接费。你公司应按成本对象,区分开发产品是否已完工,对上述所发生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按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工程成本并据此结转扣除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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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4-6 18:34
学习一下!!!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6 19:25
全是学问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4-6 23:26
楼主辛苦,学习了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4-7 08:12
了解了
作者: 庸者    时间: 2012-4-7 08:29
研究研究
作者: 庸者    时间: 2012-4-7 09:25
车库单独出售的要清算的
作者: 可可keke    时间: 2012-4-7 09:33
来学习学习,谢了啊
作者: K_K    时间: 2012-4-7 10:07
学习一下!~
作者: 紫雨飞愁    时间: 2012-9-21 16:03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落花生无相    时间: 2012-10-28 22:10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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