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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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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wuhen
时间:
2012-4-6 14:32
标题:
关于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投资之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和联营,所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且所投资、联营的企业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楼,建成后自用,不再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产权转移时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否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且被投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可以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
这个我印象中是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只要转让方或受让方有一方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就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请大家帮忙确认一下。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6 16:24
是这样的,就是不适用任何房企
作者:
纪若愚2010
时间:
2012-4-6 17:00
路过一下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4-6 23:36
财税字〔1995〕48号后面出了另外一个财税字〔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所以只要涉及房地产企业不管是接受土地投资还是以不动产对外投资都要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chenwuhen
时间:
2012-4-9 17:15
谢谢大家的回复
作者:
846075023
时间:
2013-1-17 22:2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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