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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一还一,异地安置 [打印本页]

作者: jsszcg    时间: 2012-3-28 09:43
标题: 拆一还一,异地安置
我公司共取得两块地,一块地销售,另外一块地安置。两块地是分别立项的,请问应如何确认成本核算对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最好举例说明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28 09:53
没做过  哈哈     但我认为分别立项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核算对象就按分别2个项目单独分开了的,怎么也不能合在一起!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3-28 10:28
分别立项,出售的那块要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安置的那块按正常的房地产开发做就可以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3-28 11:09
安装的好像也要按正常的房地产核算吧
作者: apple-zsj    时间: 2012-3-28 16:24
一块地做收入,一块地做成本
作者: jsszcg    时间: 2012-3-29 09:08
高手呢?
作者: jsszcg    时间: 2012-3-29 09:25
:'(银河飞雪
作者: DAV1007    时间: 2012-3-29 09:37
安置的成本可以计入销售的那块地的成本

作者: 生为人杰    时间: 2012-3-29 09:58
拆一还一的房屋改造项目,我们项目就是放在一起按一个项目开发。这样的话税收方面可能会有些优惠政策,根据不同地方具体情况而定!
作者: 生为人杰    时间: 2012-3-29 09:59
我们单位的项目是放在一起进行核算的!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2-3-29 14:36
建议分别设立成本核算科目,毕竟两块地的最终用途不一样。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精神,关于成本对象的基本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分区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由于回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权益、销售、成本等均有巨大差异,政府优惠政策差异很大,因此应该分别设立成本科目核算。回迁安置房的销售适用以地换房账务处理,营业税以成本组成价格纳税,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而办理产权证也很复杂的,因为需要拆迁办审核的拆迁安置协议才可以办理的。而商品房销售则没有这么复杂的,直接办理预售证签约备案即可。因此建议分别核算成本,便于处理账务。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4-1 08:37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作者: huangningoo    时间: 2012-4-1 16:50

销售那块地按实际正常做账务处理,但安置那块地当作异地安置处理,收入和成本一致


作者: jsszcg    时间: 2012-4-5 15:27
请举例说明
作者: 阿土伯1982    时间: 2012-4-5 23:16
正常应两块地各自算各自的收入和成本,这笔交易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当于是你们陪了拆迁款给拆迁户,拆迁户拿拆迁款去买你们另一块地的房子。如果与当地政府另有协定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1:25
两块地分别做成本核算对象,销售地按正常成本收入处理,另外一块安置地收入按市场公允价走,同时成本也是收入价,但还是得按公允价交营业税.
作者: jianyun    时间: 2012-4-8 11:33
安置费用可以做费用入账的
作者: jianyun    时间: 2012-4-8 11:40
安置费用可以做费用入账的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0505-1-1.html
作者: jnuyjy    时间: 2012-4-21 10:26
说的不清不楚的。(1)房地产企业用项目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本人理解是不是要单独出来要根据预算的土地增值税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在一起的税负没有分开的高,则何为一个项目。权衡考虑。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作者: YYHY    时间: 2012-5-28 16:49
生为人杰 发表于 2012-3-29 09:59
我们单位的项目是放在一起进行核算的!

设置帐目时按项目分开,拆迁的补偿费用入拆迁所在地的成本,安置的收入进入销售的所在项目的收入,分别核算。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5-28 20:19
学戏了
作者: jsszcg    时间: 2012-8-22 08:39
生为人杰 发表于 2012-3-29 09:59
我们单位的项目是放在一起进行核算的!

详细点好吗?优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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