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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如何分摊?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3-25 16:01
标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如何分摊?
河北-流沙(1260540197)  15:44:08
大家好,我是个新手,我们公司以前的老会计走了,我看他的帐上开发间接成本月底都没有分摊,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成本不用每月分摊吗?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3-26 09:22
每月不用分摊,待项目完成时分摊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26 09:53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   月末从开发间接费用转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如果同一公司下面好几个项目能分清费用的直接计入  不能分清的按照项目开发成本投入比分摊
作者: 阿土伯1982    时间: 2012-3-26 10:08
楼上了两位讲的很清楚了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3-26 10:46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此外,国税发[2009]31号文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2-3-26 14:56
我们这每个项目下都设置了一个开发间接费,还有一个总的开发间接费。一般都是等到项目完成后才分摊间接费。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3-26 15:11
应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分摊,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作者: 青海椒    时间: 2012-3-26 20:26
楼上的回答很清楚哦。
作者: 1006488483    时间: 2012-3-26 23:15
有些公司是每季度的,你先问问看你们公司是哪种形式嘛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3-27 08:13
学习了
作者: 一湖新绿    时间: 2012-3-27 08:47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面的几位说的很清楚了
作者: 路过生命的瞬间    时间: 2012-3-27 08:56
我们公司也很少去分摊
作者: lihongdongsijie    时间: 2012-3-27 10:31
学习了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3-27 11:47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在具体实务中,房地产企业通常容易将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相互混淆,从而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属于存货范畴,并且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要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一般都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商品房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一般应当予以资本化。根据相关性原则,对于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借款费用,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在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摊。
    原有会计制度中,对于企业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论该货物生产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以上,借款费用均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也是以原有会计制度为背景,这从该《条例》中有关“财务费用科目中的利息支出”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财务费用”科目正是依据当初会计制度应当计入的会计科目(现行会计制度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对于生产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后期会计政策的调整,而会计政策的调整并非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应当随之调整。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除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开发费用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而除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了除利息支出以外的借款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所以,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借款费用虽然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延期还贷所支付的利息以及银行罚息虽然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以及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列举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并未提到借款费用。这是否意味着借款费用就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予以税前扣除?其实未必。首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列举的是开发间接费用仅是主要内容,而并非穷尽了所有。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后,为了减少与会计之间的差异而吸纳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只不过企业所得税法中将会计准则中的“经过相当长时间”进行了具体细化,细化到12个月以上,以便于实务操作。另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以及加罚的利息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分摊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开发一个项目或是仅有一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属于能够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可以视同建筑安装费用按照单位面积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个项目或有多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就需要在完工开发对象与未完工开发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并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但对借款费用分配方法的选择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只能选择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三、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为两个以上的情况下,应当将“开发间接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开发间接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成本,但由于不能清晰地归入某个成本对象,因而需要将“开发间接费用”作为过渡会计科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配记入各个成本对象下的“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二级科目,期末“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无余额。只有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而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则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开发间接费用的总分类核算在“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企业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都要自“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递延资产”、“银行存款”、“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等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借方。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2011年5月份共发生开发间接费用41 600元,发生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间接费用              41 6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等)    41 600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各成本对象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520 000元,确定的成本对象为三个,其中:商品房A直接成本为200 000元,商品房B的直接成本为240 000元,配套设施直接成本为80 000元。假设间接费用采取直接成本法分摊,由此计算5月份各成本对象应分配的开发间接费:
    商品房A:41 600×200 000÷520 000=16 000(元);
    商品房B:41 600×240 000÷520 000=19 200(元);
    配套设施:41 600×80 000÷520 000=6 400(元)。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A     16 000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B     19 200
        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6 4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41 600

作者: hnxclz    时间: 2012-3-27 12:45
恩,学习了
作者: 604683056    时间: 2012-3-27 14:43
如果月结,就每月分配到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中,如果是年结,年末一次分配到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中。

作者: yuhuioffice    时间: 2012-3-27 16:22
月末从长期待摊费用转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作者: 美丽かの冻人    时间: 2012-3-27 23:09
发布时间: 2010-03-25 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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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如何进行分配?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在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依据如何?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办理完毕有关部门开发某开发项目的手续,2009年8月份末累计发生开发间接费用236万元,2009年8月份实现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该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需结转销售成本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800万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建筑安装成本累计余额为2200万元,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费暂不考虑。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了条明确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和处理。
  开发产品建筑安装成本、开发间接费用都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属于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直接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根据企业成本项目设置的不同,有些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有些需要按照一定方式分摊计入成本对象。对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原则: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可能会有一定差异。本例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即属于此种情况,如果该企业仅开发一个项目或是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属于能够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可以如同建筑安装费用按照单位面积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该企业开发多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就需要在完工开发对象与未完工开发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选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作者: 美丽かの冻人    时间: 2012-3-27 23:10
发布时间: 2010-03-25 23:31: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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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如何进行分配?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在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依据如何?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办理完毕有关部门开发某开发项目的手续,2009年8月份末累计发生开发间接费用236万元,2009年8月份实现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该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需结转销售成本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800万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建筑安装成本累计余额为2200万元,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费暂不考虑。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了条明确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和处理。
  开发产品建筑安装成本、开发间接费用都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属于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直接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根据企业成本项目设置的不同,有些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有些需要按照一定方式分摊计入成本对象。对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原则: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可能会有一定差异。本例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即属于此种情况,如果该企业仅开发一个项目或是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属于能够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可以如同建筑安装费用按照单位面积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该企业开发多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就需要在完工开发对象与未完工开发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选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作者: 红蜘蛛    时间: 2012-3-29 09:37
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关键要视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者: huangningoo    时间: 2012-4-1 16:52
按建筑面积分摊就可以了吧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5:56
楼上有人说得很清楚了,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分项目分摊.
作者: jianyun    时间: 2012-4-8 11:30
开发不超过一年的开发费用不用分摊,开发超过一年可以按月、季、年分摊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2-4-12 10:30
新生进来学习,刚接触房产会计,请多多指教
作者: 一季的芬芳    时间: 2012-4-14 11:15
不需要每个月都进行分摊
作者: lijw527    时间: 2012-4-16 11:03
一般都是每月分摊,如果能分清项目的,按项目,如果分不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分摊。
作者: 海的那边    时间: 2012-4-17 22:39
我个人认为:不用每月分摊的,等这项目完工后,按建筑面积分摊到单位成本中去,作为开发成本。
作者: 言声    时间: 2012-4-18 17:34
项目公司每月转入开发成本
作者: wddwlx    时间: 2012-4-19 06:40
很有用
作者: 朱启刚    时间: 2012-4-19 17:00
认同 等项目结转收入的时候 和开发成本一起分摊到可售面积里
作者: 一片柠檬草    时间: 2012-4-26 11:01
我们公司只有一个项目,月底将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下。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2-5-30 09:36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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