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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悬赏求证:浙江省内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之间未收取的利息不作纳税调整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3-23 17:04
标题: 悬赏求证:浙江省内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之间未收取的利息不作纳税调整了吗?
今天有朋友向我求证:浙江省内集团与子公司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非关企业之间的未收取的利息不需要纳税调整了??有这个事情吗?

查遍了网络也没有看到类似的文件或者规定出来,请知情人士,尤其是税务局的朋友鉴定一下真假。如果消息确实,真的是去掉了悬在所有房地产公司头上的利剑了!!!

本帖悬赏50元论坛本位币,希望知情者提供依据。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3-23 17:04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2010-10-19 13:14:53 | 摘自:中华会计网校 |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3-23 17:1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8号)规定:因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借款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有规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对未规定借贷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少计利息支出的,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3-23 17:14
这个是2004年发布的要纳税调整的一个文件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3-23 19:33
浙江省地税 下面各个市地税好多文件都公布的,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晓得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24 09:17
站长这问题我也一直纠结的  我们单位里资金挂账往来错综复杂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24 09:23
本帖最后由 sxf861024 于 2012-3-24 09:40 编辑

我个人认为   用融通资金来解决关联企业间借款    只要我受借关联企业不列支资金占用费      如果列支了出借方又扣除了借入利息    那出借方肯定要纳税调增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24 09:24
站长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24 09:3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答问    http://www.ri-china.com/fagui/sh ... 11-04-01/79487.html  第二十条   
作者: 黄梁梦    时间: 2012-3-24 10:45
这个要按国家规定,任何地方的税收法规不可能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2-3-24 12:41
我认为浙江省出台此文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立法角度分析: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性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已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的典型特点,并符合我们国家的惯例;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经发布也实行,并从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等文件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均可以看出,对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统借统还在不高于同期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分摊扣除,不予调整;对于关联方则规定的比较严格。因此,我们希望此文件尽快出台公告并在全国执行。但是,我认为短时间内难以出台,除非反避税制度非常完善并充分落实到位,信息共享机制联网,否则只能是等待。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2-3-26 08:0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5、企业将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即借出方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一定要确认利息收入?
  意见: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如是关联方,相关交易应受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的限制;否则,确认收入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3-26 14:03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3-26 14:03
谢谢天上人间老师
作者: 随海飘    时间: 2012-3-27 16:56
回答得太好了

作者: O(∩_∩)O    时间: 2012-3-27 21:01
谢谢各位,学习了

作者: 熊国锋    时间: 2012-4-12 12:00
学习了
作者: 黑裹俏candy    时间: 2012-4-13 17:4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4-13 21:00
学习了
作者: 朱启刚    时间: 2012-4-19 16:55
学习下,希望政策不要来回变动过了。之前可是一直是作为重点来做特别纳税调整的啊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4-19 19:12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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