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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售楼营销设施,即售楼部应该作为什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runfrog    时间: 2012-3-17 23:17
标题: 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售楼营销设施,即售楼部应该作为什么处理?
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售楼营销设施,即售楼部应该作为什么处理?

作为固定资产,那么计提折旧就有规定。
如果做为待摊费用,摊销年限是多少年?

应该分不同的情形吧。跟售楼部的地皮的归属应该有关系。
如果是自己拿的地,如何处理?
如果是租用别人的地,建了售楼部,销售房子之后,就拆除售楼部,又如何处理?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3-18 09:35
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7条)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3-18 09:38
永久的应该记入固定资产,项目临时的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3-18 10:18
学习一下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3-18 10:19
GXL6023698 发表于 2012-3-18 09:38
永久的应该记入固定资产,项目临时的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同意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3-18 10:56
记入开发间接费中,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作者: 森晨    时间: 2012-3-18 14:44
我是在销售费用中的。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3-18 15:29
计入营销设施建设费。
作者: runfrog    时间: 2012-3-18 15:39
如果是租用别人的土地,应该计入 营销设施费。但是这个项目,做了四年多了。现在应该调整摊销年限,做费用调整。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3-19 08:20
学习了
作者: 微风拂面    时间: 2012-3-19 15:40
如果是永久建筑,只是临时做售楼处那么,建造成本计入项目成本,按照开发项目核算要求核算,可以将装饰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临时建筑或是租用的,则应计入销售费用。我是这么处理的,请大家指正。
作者: 郑郑    时间: 2012-3-20 14:26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作者: sdq1023    时间: 2012-3-20 15:04
学习学习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6-23 17:04
临时的我计入  营业费用了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2-6-23 20:49
计入营销设施建设费。

作者: 落花生无相    时间: 2012-10-28 22:12
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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