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问一个“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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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12-3-14 17:09
标题:
问一个“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网友好!房企的土地使用税执行最新文件应是:财税(2006)186号 其中第二条讲: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合同规定由政府交净地,但因政府没按规定时间拆迁完地上建筑物导致无法按时交地。延迟一年有余。给房企带来很大的损失(间接)。
这种情况是否拒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政府土地部门的延迟交地书面资料)。186号文没有讲房企没按时拿到地也要交!! 恳请网友有遇此情况的给予解答
作者:
燕满天飞
时间:
2012-3-14 18:13
应该按房产证日期的次月交吧。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3-14 20:34
我觉得如查有政府部门的延迟交地的证明应该可以,在实际取得土地的次月再交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3-15 08:08
只要你能提供政府未能交付土地的证据,可以不交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3-15 08:11
但是按条例则上是“合同上载明交付日期的,以交付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载明交付日期的,以实际交付的日期为准”,前面的回复是我变通了以后的说法,实操中,只要政府真没交付土地,那么还交什么呀,税务局如果要,让他们去找政府去
作者:
nthzy
时间:
2012-3-15 08:19
提供政府未能交付土地的证据,按实际交地的次月
作者:
ly87673815
时间:
2012-3-15 08:33
要取得政府未能按合同交付土地的证据,到实际交地时的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3-15 08:38
我觉得这是两个问题,财税 2006 186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说的清楚,合同约定时间的从合同约定时间开始缴纳,合同没有约定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第二个月开始。所以你们还是应该按时缴纳,但造成的损失应该有政府承担,或者退还或者扣除土地成本。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3-15 08:49
学习学习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15 09:16
一般详情处理 按土地交付日开始算的 因为那是政府的违约行为 税局会考虑的 我这里稽查的也是这么执行的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3-15 09:22
同意八楼的观点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2-3-15 10:25
也认为按实际交付日之次月交,手中有证据,可以和税务局沟通一下。
作者:
小小会
时间:
2012-3-15 10:39
学习了,楼主把问题解决好了再把实战经验分享一下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4-26 18:03
政府大过税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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