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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税[2012]15号执行中的会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2-3-3 13:36
标题: 关于财税[2012]15号执行中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出台后,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少实惠:一是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二是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是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这个文件确实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但未对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的处理进行明确,现小Y就该文件发表自己的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购买时税控系统时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文明确了按价税合计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且其进项税不得再进行抵扣,则纳税人(不用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根据税控系统的价值及其使用年限,视情况计入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并将支付的对价计入银行存款或现金,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科目则略做调整。
二、 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支付时,仍应按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 月底的会计处理
由于是直接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简易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故该部分抵减的税额视同于已经缴纳的税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增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由于是直接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故不属于政府补助核算的范围,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小Y认为应属减征的范围,故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同时,该部分没有现金流的收入,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但对应固定资产折旧或管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小Y的观点,主要基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核心分录及其勾稽关系来处理的。同时,借鉴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会计处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3-3 13:59
不错。学习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3-3 18:07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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