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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转让支付的佣金如何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2-3-2 22:50
标题: 股权转让支付的佣金如何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来源: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本公司委托张先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M公司40%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司与张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张先生所有。目前,张先生为我公司找到一客户,已谈妥的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我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70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约定,还应向张先生支付佣金4000万元。请问:向张先生支付的佣金金额如此巨大,能否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税前扣除?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我方是否具有扣缴义务?


向张先生支付的佣金,应由张先生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张先生取得的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4000×5.5%=22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20)×(1-20%)×40%-0.7=1208.90(万元)

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赞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29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向个人支付的佣金,继续执行上述比例。

    建议改按下列方案处理,
作者: DAV1007    时间: 2012-3-30 10:44
今天真的很开心啊,谢谢!万事顺利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9722-1-1.html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5-4 17:58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Bella88    时间: 2012-5-4 18:11
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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