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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退回的土地购置费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寻找异地空间    时间: 2012-2-6 15:23
标题: 退回的土地购置费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寻找异地空间 于 2012-2-10 09:52 编辑

请问一下收到的政府以扶持项目的名义退回的土地购置款该如何处理呢?做营业外收入?冲减土地成本?是否可以做递延收益?
作者: 舞之精灵    时间: 2012-2-7 15:05
做营业外收入,我们接触过这样的实例
作者: wq2080    时间: 2012-2-7 17:09
呵呵,我们也遇到了,做收入要交营业税的啊,我们公司挂在帐上没敢做收入。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2-7 21:01
这种处理最简单的做法是和税务沟通,最核心的思路是这笔业务的实质,只是单纯的将钱退回并未有其他附加条件,那么会计分录肯定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辽宁地区土增清算时这部分还要扣减土地成本,其他地区没有i地方文件的可以无视之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2-7 21:0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这种政府的补偿如果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作者: 寻找异地空间    时间: 2012-2-8 11:45
谢谢各位的回复,我是做的递延收益,是想暂缓交纳所得税,等工程开工可以结转成本时再同时转收入这样可以延迟交企业所得税。不知道这样处理税务那里能通得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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