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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局对新所得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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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山湖
时间:
2008-7-7 20:46
标题:
总局对新所得税解答.......
2008-04-25
国税总局缪慧频司长就新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1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
4
个多月的时间,请您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到现在为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
4
个多月的时间,总体情况很好。通过广泛宣传辅导,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基本能够正确理解税法和条例的政策精神,预缴申报也进行得较顺利。
当然,由于此次税法变化巨大,内容丰富。实施条例中有许多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调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新法中优惠的具体目录和需要明确的收入确认、扣除项目等问题以及预缴报表、总分机构缴税办法、核定征税办法等,广大纳税人非常关心。经过我们前期的工作,现在许多问题都已得到落实。
第一,对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问题。在国务院
39
、
40
号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税【
2008
】
1
号、财税【
2008
】
21
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明确了优惠过渡衔接政策。
第二,关于新税法中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下一步将起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指南和具体认定工作。其他五个与优惠相关的目录也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三,关于
2007
年汇缴和
2008
年预缴及相关衔接问题。
2007
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非常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总局进行了认真部署,就汇算清缴工作中将涉及的诸多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企业的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了明确。
[
涉及下发的文件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8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
】
26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2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29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0
号)
]
第四,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28
号)。
第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企业重组和清算要求制定详细规则;对各项收入具体确认办法,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等,有许多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对财产损失范围和标准要求制定办法;对各项特别纳税调整措施也要求进一步制定规则,等等。对此,我们都有明确的时间表,有的已经在办文过程中有的已经有了讨论稿;还有的已经有明确有部门分工。
总之,希望广大纳税人放心,我们一定会努力工作,争取各项制度办法早日出台,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下面回答提问:
1
.问: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
2007
年
10
月收取
2007
年
10-2008
年
3
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
08
年
1
-
3
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
2007
年度的租金收入?
答:
2007
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
2008
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2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的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过去,我们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曾经做个界定。在目前还没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会计核算中,各项费用都是需要严格区分的。
3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财税
[1994]001
号文件规定,在
2007
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
2008
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
[1994]001
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
4
.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何时发布
,
实施程序如何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具体实施程序,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尽快下发。
国税发
[2008]23
号文《关于外企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中:“
2008
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
~
”
请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
-
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
-
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
国税发
[2008]23
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
[2008]001
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国发〔
2007
〕
39
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如果某一企业
08
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
24%
,现在为“免二减三”的减半期,税率为
12%
,还是
12.5%
;如果
08
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
33%
,那“减半期”的税率为
15%
,还是
12.5%
?
财税
[2008]21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
[2007]39
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
15%
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
[2007]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
2008
年按
18%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09
年按
20%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0
年按
22%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1
年按
24%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2
年及以后年度按
25%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
24%
或
33%
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
[2007]39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
2008
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
25%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
15%
,
08
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在
08
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
?
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
[2008]39
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
2007
年
3
月
16
日
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
2007
年
3
月
16
日
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对
2008
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
[2000]84
号
)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
,
其主体法已经失效
,
该文件还生效吗
?
所有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政策性规定原则上都自动失效,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包括税前扣除办法中的某些政策规定,将在新税法和条例框架内继续补充完善。
我单位
2007
年获省外经贸委批复的先进技术企业,
2007
年是我公司享受减半征收的第一个年度,由于
2008
年实行新的税法,先进技术企业不包括在实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请问,先进技术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三年的减半征收?
[
2008-04-25 09:44:19
]
[
缪慧频
]
不能,先进技术企业没有过渡优惠。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
15%
低税率。
1
、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内资企业。那么,已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满五年的设备,是否因股权转让而作为“出租、转让”了而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呢?
[
缪慧频
]
外商投资企业里面的外国投资者,经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为内资企业,且内资企业所经营的范围不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应该退回已经给以抵免的购买高产设备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后,企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或者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为内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
3
年
,
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
5
年
,
我们是不是能够在
2008
年
1
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
5
年缩短到现在的
3
年
?
[
缪慧频
]
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两税合并后
,
外资企业未享受完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优惠在
08
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
[
缪慧频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
2007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
2008
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我们正在研究,形成意见后,会尽快明确。
我公司在
2008
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
2000
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
2000
元)?另外
2008
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
缪慧频
]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
12
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
2000
元以上。
[
缪慧频
]
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
2008
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
2007
年
3
月
16
日
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
缪慧频
]
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但
2007
年
3
月
16
日
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过渡政策的规定,不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分次以不同价格买进的股票,卖出一部份时,税法上如何确定结转成本的金额?企业如果决定将高成本的卖出,结转高成本的部份,税法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
[
缪慧频
]
目前税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企业可按会计核算原则,按销售时的平均成本确定。
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接近接到省国税通知,预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
20
%税率纳税,请问是否符合总局规定?
[
缪慧频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30
号),凡符合《办法》第
3
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51
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税函
[2008]251
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
[2008]251
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人机构如
08
年进行注销,其尚有可弥补亏损,那亏损额是否能并入法人机构,如何进行弥补?
[
缪慧频
]
这方面的规定尚未明确,在国外税法中有“部分清算”的规定,我们拟在企业清算有关政策文件中补充完善。但基本政策取向是,不能直接弥补尚可使用的亏损,因为非法人分机机构已注销。应该将剩余财产与拨付资金等比较,确认投资性质的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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