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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12-27 14:04
标题: 关于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率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前期需大量资金投入,现所有资金是向股东个人和关联企业借款的,现应如果考虑年利率问题?
比如:1、如果关联企业有利润,考虑无息借款,可行吗?
2、如果按年利率8%计算,提供省内金融机构证明,进行税前扣除。但股东个人部份,金额比较大, 要交的个税20%,营业税及附加5%多。这种情况下,是否划算?
3、对于房产公司来说,土地增值税扣除利息费,对照《细则》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没有金融贷款,哪种处理方法最佳?请前辈指点!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2-27 16:39
顶起来
作者: ssd 时间: 2012-1-2 15:03
1、没有金融贷款,三项费用的比例为10%为限额扣除
2、项目有盈余,实际上可以考虑借款因素,财务费用节税抵扣效果明显
3、关联企业借款是否考虑“统借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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