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许多税种已是国地税共享税,例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有 类似业务发生时,应该是如何开具发票?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 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 能的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该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包括:
①修理业务应开增值税发票;
②属于售后服务,与销售有关属于混合销售的也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如果加工企业销售并负责运输,运费属于价外费用,同样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应该开具营业税发票,主要包括:
①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税提供劳务: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运输业、房地产业、邮电业、
体育误乐业等;
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
2、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
解析: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
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办公用品费,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 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因此,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 性。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
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的规定,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
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
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
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
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
要求办理。
3、新版通用手工发票有没有万元版?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
[2009]142号 )第三条规定: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 因此,新版通用手工发票没有万元版。
4、新版通用定额发票都有什么面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 [2009]142号)规定: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 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因此,新版通用定额发票共7种面额,与人民币等值。
5、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卫生费、绿化费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析:以收款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入账,如果是收支两条线后需到银行交款的,以行政事业性收
(交款)款通知书和银行的代收款凭证为依据。银行的代收款凭据格式由各省自行设计确定,所以各地可能不
是很统一。
6、我公司到学校召开运动会发生了租赁费和餐费,对方学校出具的“非经营性财政收据”,请问能否据此 入职工福利费?
解析:《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规
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
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
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合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显然,学校取得的租赁费和餐费收入不属于政府行为,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公司一旦以“非经营性财政收据”入账,就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7、发票的付款人名称是否必须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分支机构的名称太长,发票上填写不上去, 能否报销并税前扣除?
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
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取得的国税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可通过认证和网上查询分辨真
伪。
8、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和在网上验证后的发票购买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但发票是真发票,这样的是不是合 格发票?能不能入账?
解析:发票上的发票单位和在网上验证后的发票购买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应属于假发票,不合法的发票不
能入账。
9、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
解析:对遗失发票方来说,取得开票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资料,仅是作为记账的依据。 由于遗失发票方未能取得发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失发票方不能税前 扣除。
但广东地税也有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复印件是可以入账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
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 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 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
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10、消费者协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捐赠收据是否可以根据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规定税前扣除?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
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
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
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 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