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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租来的售楼处装修时的水电费发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12-15 15:34
标题: 关于租来的售楼处装修时的水电费发票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现在市区热闹地段租来一套房子,作为售楼处,现正在装修,装修时,所用掉的水电费由施工方承担,现在的问题是:
1、我房产公司先缴给房东(企业)到施工结束时全部的水电费,用房东(企业)的抬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水单入帐。
2、施工结算时,扣掉代缴的水电费,例结算额为100万元,收100万元建安发票,我公司支付96万元工程款,另开具4万元水电费收据,施工方再以我公司复印来的复印件和水单入帐。
以上分析对吗?

作者: txsywsb    时间: 2011-12-16 11:34
可行,没问题
但对方取得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能否扣除是个问题
企便函【2009】33号(已失效):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便函【2011】24号: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且各地税务局执行标准不统一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12-27 11:23
谢谢楼上的!
作者: 春天好    时间: 2011-12-27 12:06
是这样的
作者: 绿竹子    时间: 2012-12-11 19:26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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