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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开发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打印本页]

作者: ysz10    时间: 2011-12-8 11:04
标题: 房屋开发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中公共配套设施费 ,共同负担的,按照计划成本或预算成本分配计入。为什么不按照建筑面积(书中说过渡性成本对象的配套设施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分配)分配计入?


问题来源:“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作者: z8b225    时间: 2011-12-8 12:27
分配方法可以自行选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想道路照明设备能按建筑面积法分配吗?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2-8 13:01
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2-8 15:10
学习了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1-12-8 15:14
按那种方法,只要分配的合理就好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12-8 20:34
最重要的还是一个合理
作者: zhdl    时间: 2011-12-9 09:05
只要合理就行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1-12-9 11:10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蝶舞依然    时间: 2012-9-12 13:44
学习啦
作者: 懒懒清风    时间: 2014-5-5 18:17
再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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