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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赠送集体经济组织房产的税务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范轶星    时间: 2011-12-5 11:52
标题: 赠送集体经济组织房产的税务问题
现在上海很多土地在出让时都有这么一个附加条款:“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根据##政府要求,土地受让人以建成后的建筑中,必须向##政府下属集团经济组织无偿提供##平方米的建筑。“
类似这样的赠送面积,如何纳税,是否要视同销售?有没有可以筹划的空间?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2-7 14:59
按照配套设施处理,成本计入开发成本,面积不计入可售面积
作者: 范轶星    时间: 2011-12-8 14:45
谢谢楼上回复,可以这样好像依据不足呀?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2-1-1 12:00
本帖最后由 yanlu888 于 2012-1-1 12:07 编辑
范轶星 发表于 2011-12-8 14:45
谢谢楼上回复,可以这样好像依据不足呀?

新31条有关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你所提到的无偿赠送面积是与土地出让相绑定,实质上与法规中的“无偿赠送”有本质区别的,是变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只不过政府利用权利改变了出让金的用途

我前面的回复是最有利于开发商的方式,需要和税务部门协商的

其他处理方法也可以参考187号拆迁安置的处理
如果税务不认账也只能按照视同销售

至于筹划空间,就是在合同上尽量把捐赠面积往出让金上靠




作者: dengwadengwa    时间: 2012-10-2 22:05
学习了,应可以列入成本中
作者: 我是渔人    时间: 2012-10-3 17:14
相当不错的筹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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